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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離婚財產怎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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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離婚財產怎麼操作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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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強制執行

通常的做法是查封銀行賬戶,直接把賬戶裏的錢轉走。 還有就是查封房產、土地、公司資產等,然後拍賣。 如果當事人沒有任何財產,窮光蛋一個,那麼法院會等到他有錢的時候就劃撥。 只要你用身份證辦理銀行業務,或者去工作,或者辦理社保等等,這些都會讓法院知道,然後等有錢的時候划走。 通常不會抓人。社會撫養費由哪個部門進行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2、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3、當事人的生育行爲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末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爲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