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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整戶死亡的土地村裏是否應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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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整戶死亡的土地村裏是否應該收回
農村整戶死亡的土地村裏是否應該收回
1、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沒有繼承人的,由發包方收回。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八條: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