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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屆滿的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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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屆滿的合同解除
合同部分履行能否導致合同解除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數量不足。在部分履行情況下,債務人已經交付了部分貨物,是否導致合同的解除?我們認爲在此情況下,應限定合同的解除。一般來說僅僅是部分不履行,債務人是可以補足的。如果因部分不履行而導致解除,則對已經履行部分作出返還,也將增加許多不必要的費用。所以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部分履行將構成重大違約、導致違約目的不能實現,則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未履行的部分對他沒有利益,而已經履行部分是他所需要的,則不必採用合同解除的方式而採用合同終止的方式,就可以有效地實現其利益。當然,在決定部分不履行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時,應考慮多種因素。一方面,應考慮違約部分的價值或金額與整個合同金額之間的比例。另一方面,應考慮違約部分與合同目標實現的關係。如果違約並不影響合同目標的實現(如出賣人交付的不足部分數量不大,且並未給買受人造成重大損害)不應構成根本違約,但是,如果違約直接妨礙合同目標的實現,即使違約部分價值不高,也應認爲已構成根本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