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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階段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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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階段債務債權
公司設立籌備階段與所僱傭的人員的關係

雙方關係爲僱傭關係、勞務關係,非勞動關係。


1、 公司成立的,所僱傭的人員在設立籌備階段的工作時間一般不計算爲本單位工作年限,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 公司因故未能成立的,按照以上第三條處理,即:


1、被僱傭人員可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勞務費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所產生的勞務費等承擔責任後,可請求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對分擔責任沒有約定的,可請求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3、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可要求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設立行爲所產生勞務費等。


主要是指設立主體不具有民事行爲能力,或者是沒有財產,不能認購公司的股本等。在發現公司的設立主體存在這些行爲時,公司的設立登記機關,會責令其他的負責人彌補,對於不能加以修正的,該公司將會面臨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