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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國家賠償的被冤枉的人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83W
獲得國家賠償的被冤枉的人
冤案獲得國家賠償的人滿足哪些情形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