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具體有哪些程序
1、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
結婚證等材料,
簽署《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爲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
受理回執單》。
3、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
審查。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着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範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