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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事實借錢投資是否爲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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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事實借錢投資是否爲詐騙
虛構事實借錢投資是否爲詐騙
首先,詐騙罪雖然與一般民事欺詐行爲採取的都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都是使己方獲得了非法利益,而令他人遭受了經濟損失,但並非只要行爲人採用了欺騙的方法就可認定該行爲構成詐騙罪。詐騙罪與一般的民事欺詐行爲在行爲的實際履約能力、目的和方式上有着本質的不同:
詐騙犯罪中行爲人事實上不具有實際履約能力或潛在的履約能力,無履約的行爲和願望,在騙取財物後即逃匿,進而也就可以認定爲具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而一般民事欺詐中行爲人一般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希望通過虛構的民事行爲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並且行爲人一般都是積極履行雙方約定的義務,至於後期發生無法還款的民事糾紛,是因爲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公司正常破產、不可抗力等。
其次,在一般的民事借款糾紛中,有時行爲人會爲了解決一時的資金週轉困難而虛構借款用途或誇大自己的經濟實力獲得對方信任,但不能據此就認定該行爲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構成詐騙罪,應當從行爲人借款的原因、有無實際或預期的潛在歸還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綜合評價。行爲人只是虛構了借款用途,但款項都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通過正當經營能夠在預期能夠達到歸案借款的能力,此情形下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