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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緩刑 減刑 假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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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緩刑 減刑 假釋的條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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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

減刑的條件: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減刑:

1、對於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應當減爲無期徒刑。

2、凡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假釋的條件: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包括從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依法減爲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可以假釋:

1、從法院交付執行之日起,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無期徒刑實際執行十年以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實際執行十二年以上(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的;

2、確有悔改表現的;

3、假釋後不致危害社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