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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在哪個環節徵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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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在哪個環節徵收消費稅
遊艇在哪個環節徵收消費稅
1、遊艇在生產企業生產銷售時是需要徵收消費稅的。遊艇消費稅是廠家交,不是購買方交。徵消費稅的遊艇是長8米到90米,船體由玻璃鋼,鋼,鋁合金,塑料等多種材料製作,可以在水上移動的水上浮載體,包括無動力艇,帆艇和機動艇。遊艇應徵消費稅指的是長度不小於2.5米,配有水上移動裝置的航水用具。我國目前的徵收消費稅的遊艇只針對私人,即富人羣體。由於這些遊艇只用於文娛,而不是創收盈利。
2、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爲適應社會經濟形勢的客觀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經國務院批准,對消費稅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關於新增稅目
(一)新增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稅目。適用稅率分別爲:1.高爾夫球及球具稅率爲10%;2.高檔手錶稅率爲20%;3.遊艇稅率爲10%;4.木製一次性筷子稅率爲5%;5.實木地板稅率爲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稅目,增列成品油稅目。汽油、柴油改爲成品油稅目下的子目(稅率不變)。另外新增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個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適用稅率(單位稅額)分別爲:(1)石腦油,單位稅額爲0.2元/升;(2)溶劑油,單位稅額爲0.2元/升;(3)潤滑油,單位稅額爲0.2元/升;(4)燃料油,單位稅額爲0.1元/升;(5)航空煤油,單位稅額爲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計量單位換算標準分別爲:(1)石腦油1噸=1385升;(2)溶劑油1噸=1282升;(3)潤滑油1噸=1126升;(4)燃料油1噸=1015升;(5)航空煤油1噸=1246升。計量單位換算標準的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二、關於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進口上述新增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爲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本通知的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三、關於取消稅目取消護膚護髮品稅目,將原屬於護膚護髮品徵稅範圍的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列入化妝品稅目。
四、關於調整稅目稅率
(一)調整小汽車稅目稅率。取消小汽車稅目下的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子目。在小汽車稅目下分設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子目。適用稅率分別爲:
1.乘用車。(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稅率爲3%;(2)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稅率爲5%;(3)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稅率爲9%;(4)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稅率爲12%;(5)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稅率爲15%;(6)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稅率爲20%。
2.中輕型商用客車,稅率爲5%。
(二)調整摩托車稅率。將摩托車稅率改爲按排量分檔設置:
1.氣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稅率爲3%;
2.氣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稅率爲10%。
(三)調整汽車輪胎稅率。將汽車輪胎10%的稅率下調到3%。
(四)調整白酒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爲20%。定額稅率爲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從量定額稅的計量單位按實際銷售商品重量確定,如果實際銷售商品是按體積標註計量單位的,應按500毫升爲1斤換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關於組成套裝銷售的計稅依據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與外購或自產的非應稅消費品組成套裝銷售的,以套裝產品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爲計稅依據。
六、關於以自產石腦油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的納稅問題生產企業將自產石腦油用於本企業連續生產汽油等應稅消費品的,不繳納消費稅;用於連續生產乙烯等非應稅消費品或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繳納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