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3條第一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內容:【賭博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構成賭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須具備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觀要件,而且必須具備“以營利爲目的”的特別主觀要件。這裏的“以營利爲目的”,指行爲人實施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爲業的行爲,是爲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行爲人獲取財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抽頭漁利,二是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參賭獲利,四是組織中國公民赴
境外賭博,獲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爲人是否具有“以營利目的”,主要根據行爲人實施賭博行爲的方式和上述獲利方式綜合判斷。“以營利爲目的”的有無,決定了行爲人是否構成賭博罪,也是區別賭博罪與非罪的關鍵。行爲人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雖然主觀上也有爲了贏取少量財物的獲利成份,但輸贏對其無所謂,或者意義不大,其主要目的是爲了消遣、娛樂,因此,不屬於“以營利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