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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中的關係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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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中的關係人是指
違法發放貸款罪中的關係人是指
貸款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通過一定的程序將資金附條件地借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一種金融活動,是價值運動的一種特殊形式。加強信貸管理,對搞活經濟,改善宏觀調控十分重要。近年來,一些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人情貸款、關係貸款,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擾亂國家的正常金融秩序,爲嚴厲打擊這類犯罪,刑法規定了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兩罪的主要區別之一在於貸款的發放對象不同,前者是向關係人發放貸款;後者是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的條件是:1.構成犯罪的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非上述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不能構成本罪。2.行爲人必須實施了違反《商業銀行法》、《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其他有關信貸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行爲。“關係人”不是泛指所有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有關係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