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爲是終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爲家庭共有財產。而在訴訟中大多數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訴,因此爲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防止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爲抗辯,應當對“給付方”作擴大解釋。
同時,對於被告的確定問題也應引起注意,在實踐中,訴訟方也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爲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筆者認爲這種做法是可取的。在習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即使由本人親自接收,兒女爲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養育之恩,也會將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將當事人父母列爲共同被告並無不妥,實爲可取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