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違約的違約金計算方法
開發商與買房人就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有約定的一般從其約定。但如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降低。根據較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可以支持超過造成的損失30%的違約金。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1、逾期交房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這與目前普遍採用商品房買賣合同標準文本中的約定的計算方式不同,又爲大家提供了一種可以借鑑的方式。
2、逾期付款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帶卡利息的標準計算。
3、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按照已付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帶卡利息的標準計算。
這是一個審判實踐上的重大突破,爲解決長期解決不了的產權登記問題創造了條件。因爲此前對於逾期辦理產權登記,只是判決確認違約和限期辦理產權登記,損失賠償需要業主舉證有實際損失;即使業主舉出了損失的證據,法院也難認定這損失與逾期辦理產權登記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對於此類案件法院也是無奈。現在有了上述標準,法院可以徑直判決開發商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的違約金了。
上述三種計算標準都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標準情況下法院掌握的標準,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了標準,過高或過低時,法院將掌握這種情況下的上下限標準,即上限不低於實際損失,上限不高於實際損失的130%。以上便是對簽了購房合同退房違約金是多少這個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