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直接賠償責任的事故責任者,包括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承擔墊付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機構。多數情況下發生的交通事故往往都會造成人身的損害或財產的損失,此時就需要對受傷或受損的人做出具體的賠償。
特殊情況下主體的確定
駕駛盜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盜竊者;
擅自駕駛他人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和擅自駕駛人;
僱員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僱主;如果僱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與僱主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駕駛未過戶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支配車輛運行和取得運行利益的現車主;
分期付款出賣方保留車輛所有權,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車輛買受人;
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肇事人或者借用人;
出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承租人;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如是無償掛靠,則爲掛靠人;如是有償掛靠,則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
跟教練員學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教練員;
質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質權人;
未成年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車輛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乘車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失的,一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承運人、其他車輛的所有人或者駕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