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體間在企業產權制度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
(二)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
(三)企業分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
(四)企業債權轉股糾紛;
(五)企業出售合同糾紛;
(六)企業兼併合同糾紛;
(七)與企業改制相關的其他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