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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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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1.無償贈與財產;
2.放棄到期債權;
3.放棄未到期債權;
4.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惡意延長履行期限;
5.放棄擔保物權;
6.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
7.以明顯高價收購財產;
8.以自己的財產設置抵押權、質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