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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爲的中止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4.13K
犯罪行爲的中止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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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濫伐林木罪立案標準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爲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株至1000株;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爲重大案件;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爲特別重大案件。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森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1、《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二、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一)盜伐林木案: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爲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至200株;盜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株至2000株,爲重大案件立案起點;盜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0株至10000株,爲特別重大案件立案起點。(二)濫伐林木案: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爲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至1000株;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爲重大案件;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爲特別重大案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採伐森林、林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公益林只能進行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採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實驗、防治林業有害生物、建設護林防火設施、營造生物防火隔離帶、遭受自然災害等需要採伐的除外。(二)商品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採伐方式,嚴格控制皆伐面積,伐育同步規劃實施。(三)自然保護區的林木,禁止採伐。但是,因防治林業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維護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必須採伐的和實驗區的竹林除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按照森林分類經營管理、保護優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則,制定相應的林木採伐技術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