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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要求離婚法院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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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要求離婚法院是否受理
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要求離婚法院是否受理
1、雙方以夫妻名義生活要求離婚法院一般是不受理的,除非是雙方辦理了結婚證,成爲合法的夫妻纔會受理。以夫妻名義生活要離婚的男女雙方協商解除同居關係即可,不需要辦任何手續,因爲沒結婚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