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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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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程序和方法
立案監督的程序和方法
你好,以下是立案監督的程序和方法的有關內容

(一)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

1.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實踐中,對於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受理被害人的申訴。第二,受理其他有關人員的報案、控告和舉報。第三,人民檢察院發現的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線索。

2. 刑事立案監督案件的審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受理被害人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偵查案件後,應當審查以下幾個方面:是否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事實;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立案條件;是否屬於相應的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是否決定不立案。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刑事立案監督案件時,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

3.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經審查,認爲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的,由承辦人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覈後,報檢察長批准,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

4. 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說明的理由是否成立進行審查。對於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發出《通知立案書》,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收到《通知立案書》後,應當在 15 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5.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二)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

對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公安機關撤案,已採取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可以建議解除強制措施。對於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三)對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報請立案偵查而不報請立案偵查案件的監督

對於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報請立案偵查的,偵查監督部門應當提出意見,製作《建議報請立案偵查書》,送達本院相應的偵查部門。建議不被採納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相關法律知識:

完善刑事立案監督制度

要加大對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和撤案的監督力度,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機動偵查權。

要完善刑事立案監督的對象和範圍,增加或者明確檢察機關對立案機關的立案違法情況進行調查和處理的手段。

要明確立案機關接受檢察機關監督的義務,追究不接受檢察監督的立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加強刑事立案監督、完善立案監督體制是確保嚴格執法、準確執法、公平執法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因此,完善刑事立案監督的有效機制、拓寬刑事立案監督知情渠道以強化立案監督的效力就成爲一個重要的課題。由於我國現行的法律對法律監督規定的較爲原則和滯後,導致有些法律規定在現實中難以操作,特別是刑事立案監督方面常常是處於被動監督和監督效果不盡人意的狀況,因此必須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完善立案監督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