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交有關資料。
(三)按規定預付鑑定費。鑑定後,若屬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單位支付。
不屬醫療事故的,由病員或家屬支付。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