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屋面防水工程防滲漏保修期爲5年,保修期滿方可退還質保金。
二、依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
1、第四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2、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管理。
3、第七條規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爲: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保修期內發生的房屋質量問題由開發建設單位予以保修。保修期結束後方可返還質保 三、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爲: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爲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爲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爲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