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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打擊報復證人罪解釋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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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打擊報復證人罪解釋有什麼規定
兩高打擊報復證人罪解釋有什麼規定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這裏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權和檢舉權。

這些權利是我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

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爲了切實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上述權利的實現,本法對侵犯公民的上述權利的行爲規定了打擊報復證人罪。

本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權利,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聲譽,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打擊報復證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