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遺囑的財產繼承是怎樣規定的?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因此,父親過世沒有立遺囑,且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一般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對繼承順序作了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十二條對第一順序繼承人又作了補充: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第十三條又對同一順位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作了規定: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綜上所述,在法定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相互協商處理遺產,若協商不成,也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你好,以上是我對未立遺囑的財產繼承是怎樣規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