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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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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履行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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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履行期限屆滿前需要注意什麼?

關於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履行期限屆滿前需要注意什麼的回答如下:
一、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概念
  發生法律效力是指某個法律行爲具備法律約束力,比如雙方簽訂的協議,如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違背法律強制規定,就發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屆滿是指法律文書或者協議、合同等規定或者約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到了,比如雙方約定2016年2月29日前把錢還清,到2016年3月1日,履行期限就已經屆滿。履行期限屆滿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債務,也可以起訴。約定違約金的,不履行一方要支付違約金。
  二、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應該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應該注意的問題
  爲防範欺詐行爲,減少交易風險,非常有必要考慮交易對方的主體資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況等。主體資格方面應當查看一下對方的營業執照、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特種行業許可證、其他資質證明等。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證件。因爲有的企業因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名稱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的問題
  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統一文本,這本是好事,但由於對合同性質瞭解不細,會出現張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攬合同,卻使用買賣合同文本,有時使用買賣合同文本,但是實際上是有買賣也有擔保、抵押、承攬等,爲合同以後的履行和適用法律條款增添了爭議。
  (三)合同條款是否完備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的必備條款,這些條款在合同當中是必不可少的。當然,由於合同的複雜性,有些條款是需要簽約雙方或多方另行進行約定的。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條款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根據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一類是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在審覈合同時,要根據合同的基本要求關注其主要條款是否完備,對有可能引起糾紛的條款要予以修補,使其具體、明確、完善。合同條文的用詞一定要準確清楚,避免詞語含糊,模棱兩可,否則,就可能發生糾紛。一般來說對合同條文用詞的審覈,要集中在主要條款的關鍵詞語上,如合同標的、數量與質量、價格、違約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