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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爭奪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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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爭奪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爭奪撫養權

您好!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發生爭議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第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第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第三、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第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因此您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對照你的情況做出準備 如果還有不明白之處 可以打電話諮詢:王律師    13658612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