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關於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問題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損害賠償的規定較爲分散,不同的規定之間存在着深刻的矛盾;二是損害賠償標準計算不科學,在司法實踐中無法體現出法律的公正性。
1、關於賠償費用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損失、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關於能否在人身損害賠償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
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依據作出了規定。依照這一規定,大部分人身權利和特殊的財產權利(如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受到損害時,當事人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第9條,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爲“殘疾賠償金”,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爲“死亡賠償金”。
根據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我國法律僅僅確定了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應當考慮的因素,而沒有給出具體的數額標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會出現數額差別很大的情況,再加上各地的生活水平相差比較大,因此,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獲利情況、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及造成的後果差別也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