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稅法規定的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農產品取得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國稅部門監製的公路通行費以及高速公路費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