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法律顧問 > 法律

宣告失蹤的申請人可以是哪些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3.16W
宣告失蹤的申請人可以是哪些
宣告失蹤的申請人可以是哪些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宣告失蹤的申請人可以是哪些
有權申請自然人爲失蹤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權申請自然人爲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沒有先後順序,只要其中有人提出申請,未申請的利害關係人即使反對,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失蹤申請案件的受理。但人民法院應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不能依職權主動宣告某失蹤自然人爲失蹤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自然人爲失蹤人的應採用申請書形式,載明失蹤自然人失蹤的事實、時間、申請人的請求,並附有關的證明材料。
宣告失蹤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任何其他機關和個人無權作出宣告失蹤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應到失蹤人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失蹤宣告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蹤申請案後,首先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根據該法第168條規定,公告期爲3個月。公告期滿,受理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宣告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駁回申請的判決。受理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蹤判決的,失蹤自然人即爲失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