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不承認怎麼處理
1、如果他人猥褻兒童不承認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收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能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受害人或者舉報人等也可以採用合法的方式提供相應的
證據。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