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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情況下銷贓被拘留幾天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4K
不知情的情況下銷贓被拘留幾天
不知情的情況下銷贓
不知情的情況下銷贓是不構成犯罪的。

“銷贓罪”已經改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或者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爲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爲的刑事立案,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1)銷贓罪要求有主觀上的故意,明知被處理的物品爲贓物

2)“銷贓罪”已經改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構成窩贓、銷贓罪要明知所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爲銷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贓物。對於事實上窩藏、轉移、收購或者銷售了贓物。

3)在實踐中,肯定對明知的要求還是很高的,當然,口供只是作爲定案的證據之一而不是唯一證據,如果當事人自己說不明知,但是通過客觀情況能綜合反映應該知道也有可能構成此罪,如:處理該物品的時候,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者根本不在明面上售賣等等很多異常情況都有可能有明知方面的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第三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