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協議的形式: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有合法的形式,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要求仲裁協議必須用書面形式作成。
(2)仲裁協議當事人的行爲能力:依照《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如果訂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依對其適用之法律有某種無行爲能力情形者,締約國可以拒絕執行該仲裁協議。
(3)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中約定的提交仲裁事項,必須是有關國家即(仲裁準據法)允許採用仲裁方式處理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