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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應當在法定期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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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工傷應當在法定期內完成
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超過1年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不予受理。


在職工因交通事故發生工傷事故時,部分職工可能因爲取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賠償款,而忽略了本應該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部分職工對行使權力的期限缺乏充分認知,導致本應可以取得的權利喪失,十分可惜。


工作中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爲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爲依據的,在這些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中止。


申請工傷認定的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對於個人而言,如果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話,那麼就要在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認定。要是超過時間進行認定,那麼有關部門就會不予受理。對於工傷職工來講將會是很大的損害。所以,要是您在工作中不幸受了工傷,請您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認定,否則的話不利後果是由自己承擔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知道,民事主體若是由於他人實施了侵權行爲,導致其人身,或者是財產權益受到了侵害,那麼是可以在做過工傷認定之後,向當地的制定機構,提出工傷賠償的請求的。具體得到的賠償金,需要根據傷情等級來加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