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後財產及債務如何劃分?
取了結婚證後,財產一般都是共同財產,債務也是共同債務。
2、雙方婚前財產,歸各方所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均分配。
3、婚姻法關於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問題,除了重申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以及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於適當幫助外,還作了兩個特別的規定:
(1)、財產補償問題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2)、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問題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工資、獎金;
(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 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