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於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爲是犯罪。
(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爲是犯罪:
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
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
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爲,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成年人在年滿14歲以前和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爲,應當對其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實施的行爲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年滿14歲以前實施的行爲作爲犯罪一併追究。
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前後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爲,應當對其年滿16歲以後的行爲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把年滿16歲以前實施的行爲作爲犯罪一併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