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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關於父母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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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關於父母權利義務
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父母與子女關係是一種自然血親關係,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關係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關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雖然不是自然血親關係,但法律確認其權利義務關係與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相同。


我國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二)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五)非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除適用上述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外,婚姻法還特別強調,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因的成立而消除。


通過上文的分析講解,我們瞭解到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無法解除,也是不允許解除的。但如果屬於養父母子女關係與繼父母子女關係的,那麼則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解除這樣的父母子女關係。要是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珠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