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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中如何認定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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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中如何認定重婚
可撤銷婚姻中如何認定重婚
1、脅迫者是婚姻相對一方當事人,其在結婚後一年的除斥期內受脅迫人提出撤銷之請求前,受脅迫者是否提出撤銷該婚姻的請求並不確定,但結婚證的效力是恆定的,脅迫者的配偶關係已經明確,如其又與他人結婚,顯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所提出的撤銷請求,僅僅是對婚姻關係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於受脅迫者未提出撤銷請求的,更有理由認定脅迫者的行爲構成重婚罪。
2、受脅迫者也可能構成重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內,該受脅迫婿姻的效力還處於。不確定的狀態,雖然受脅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內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但只要未申請撤銷且事實上未宣告撤銷,其結婚證的效力就是恆定的,就應當依法推定該婚姻合法,受脅迫人再與他人結婚,就符合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但對於受脅迫結婚,婚後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堅決要求離婚,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一般不應作爲重婚罪論處。
3、關於被脅迫重婚問題,如前一個婚姻關係合法有效,一方當事人被脅迫與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與事實重婚,新的婚姻關係應當撤銷。對於脅迫者,因其客觀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觀上有直接故意,不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當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關係,其行爲都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中沒有犯罪故意的,不構成重婚罪。應當注意脅迫重婚可能會牽連強姦,如牽連強姦則應按強姦罪定罪處罰。
與無效婚姻類似,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撤銷前,當事人實施的重婚行爲可以依據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在被宣告無效後,對此前的重婚行爲就不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