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單位受賄行爲只有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否則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爲。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立案標準:
1、單位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單位受賄罪的重要特徵是將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歸單位所有,如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後私分、中飽私囊的,則不適用本罪,而應以個人受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