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爲了徇私而仍決意爲之。
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
雖然出於故意,但不是爲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