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的,那麼就可以退彩禮;
如果是因爲結婚前給付彩禮的行爲而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主張退還彩禮,相比較之下,如果是沒有結婚卻已經給付彩禮主張退還的,則還有一個退還彩禮的事由,即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