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損失是否可以同時主張
如對同一違約事實同時適用
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那麼賠償的數額將超過造成損害的數額,此時違約責任則具有懲罰性,不符合“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原則。因此,對同一違約事實不能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
(一)
法律原則的概念及功能
法律原則是法律中較爲穩定的原理和準則,是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法律原則對立法起到指導的作用,並且在法律實踐當中,承擔着指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
(二)隱性法律原則
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原則一般通過判例來確立;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原則通常會在制定法中明確列示,但制定法不可能列示全部法律原則,因此存在很多隱藏在法律條文背後的法律原則。立法者正是在這些法律原則的精神指導下進行立法工作。如果只知道法條,而不瞭解其背後的精神,也不會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等法學理論,通常會對法條本身產生曲解,無法瞭解其真義。
(三)
我國《民法典》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
我國《民法典》中雖未明確規定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但法學界對此已達成共識:在我國《民法典》當中,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此一法律原則是我國《民法典》違約責任的立法理念,在我國《民法典》的具體條文中得到了體現。
(四)“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原則的形成
“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原則的確立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