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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有什麼範圍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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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有什麼範圍約束
抵押物範圍是什麼
抵押物的範圍:   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並沒有一般性限制條件,僅除《擔保法》第37條規定的不可抵押的財產就沒什麼了。也就是說我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範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 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爲類不動產,亦可稱註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 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 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 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 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 動性小,採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 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併設立浮動擔保。 以上是關於抵押物範圍的相關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