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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賭博提供資金量刑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09W
爲賭博提供資金量刑

賭博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爲,與賭博有關的罪名包括聚衆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等,而有些人不進行賭博,但會爲賭博人員提供資金,從而收取很高的利息,所以爲賭博提供資金如何量刑?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爲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挪用資金怎麼量刑

挪用資金量刑標準是:
1、數額較大的(進行非法活動,6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
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1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進行非法活動,200萬元以上的;
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40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272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