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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與申訴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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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與申訴的區別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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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投訴與起訴的區別

投訴一般是指消費者通過書面或其它形式向有關消費者組織陳述、反映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損害的事實,請求糾正、賠償的行爲。申訴是指消費者投書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權益受損情況,請求解決糾紛、處理經營者違法違紀的行爲。起訴是指向法院起訴的法律行爲。在我國,代表國家控訴的人民檢察院、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刑事案件中的自訴人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訴有向行政機關舉報的性質,投訴僅是一種民事行爲。行政機關處理消費者申訴,在調解的同時可以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爲進行查處。而消費者協會處理消費糾紛,則僅僅是進行民事調解,沒有行政處罰手段。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制發的《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規定,有些申訴如已進入司法程序等,就不能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