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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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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哪些行爲,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爲,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