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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需要擔任哪些職責 | 破產管理人可以由誰來擔任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3.21W
破產管理人可以由誰來擔任,一般需要擔任哪些職責
破產管理人可以由誰來擔任,一般需要擔任哪些職責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徵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管理人需要擔任的一般職責包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蔘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爲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包括: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4)人民法院認爲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