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七)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八)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九)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