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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和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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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和債權轉讓
代位權訴訟轉讓債權後怎麼辦

(一)代位權爲債權之從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一般說來,債權的主要內容是請求權,即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爲一定的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1999年《合同法》爲債權創設了一項新的內容,即代位權權能。這項權能是法定的,爲債權人所固有的,債權一經合法產生,債權人便享有代位權。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債權人權能基於法律的賦權而擴張了。代位權是基於債權人債權的保全權能而產生的一項從權利,其立法宗旨仍爲債的請求權之保全。


(二)代位權的從屬性


作爲從權利,代位權具有對債權的從屬性。隨着債權的移轉而移轉,隨着債權的消滅而消滅。債權人不能將其與債權相分離轉讓,也不得與債務人協議放棄。債權轉讓後,受讓人取得債權,同時取得債權從權利,包括代位權、撤銷權等。債權仍與人因債權轉讓而喪失債權,不再享有債權從權利。


(三)結論


受讓債權後,新的債權人取得代位權這一實體法上的權利,有權依法定訴訟渠道予以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