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屬於背信行爲
(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
商品、服務或者其他
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3)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4)爲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
正當理由爲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