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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無戶人口落戶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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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無戶人口落戶細則
山東省搶奪罪量刑標準細則規定

1.三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搶奪數額不滿2千元,但兩年內三次搶奪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搶奪次數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刑期,累計增加刑期不超過三個月。


(2)搶奪數額達到1千元不滿2千元,且具有兩高《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奪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衆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十種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搶奪數額達到2千元,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輕傷二級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輕傷一級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搶奪數額雖已達到2千元數額較大標準,但未造成輕傷以上傷害,行爲人系初犯,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情節輕微,依法免除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搶奪導致他人重傷的,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或者搶奪數額達到2.5萬元、不滿5萬元,且具有《搶奪解釋》第二條第(三)至(十)項規定八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搶奪數額達到5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3千至4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輕傷二級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輕傷一級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傷,重傷二級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重傷一級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搶奪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三級以上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3.十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搶奪導致他人死亡,或者搶奪數額達到15萬元、不滿30萬元,且具有《搶奪解釋》第二條第(三)至(十)項規定八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搶奪數額達到30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萬至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輕傷二級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輕傷一級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傷,重傷二級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重傷一級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基準刑不超過100%(已在確定基準刑時評價的除外):


(1)多次搶奪或者具有《搶奪解釋》第二條第(四)至(十)項規定“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再累次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爲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實施搶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雖然國家對搶奪罪的立案標準有規定,不過卻只是一個範圍的規定,畢竟在不同的省市,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就導致對搶奪罪的數額規定不一樣。如果是在山東的話,則此時搶奪罪的數額規定爲2000元,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搶奪沒有達到這個數額的,那一般就不認定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