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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代理權的濫用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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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代理權的濫用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構成代理權的濫用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構成代理權的濫用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權。
2、代理人實施了行使代理權的行爲。
3、代理人的行爲違背代理權的設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爲準則。
4、代理人的行爲有損於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具備上述要件則不屬於代理權的濫用。如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都不屬於代理權的濫用。我國對濫用代理權的行爲主要規定了三種,這三種行爲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法定代理權因具備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而取得。這種事實既可以是民法典規定的親屬或其他具備資格的自然人、社會組織,也可以是在有該資格的人發生爭議時,由有指定權的機關選定,或由判決指定。
委託代理權的取得根據是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爲。授權行爲相當重要。重大事務的授權,以用書面形式爲妥。用書面形式授權即簽署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及期限。